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践问题与应对思路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作为“正向”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相辅相成、有机衔接,填补了以往司法信用建设领域“惩戒有余,激励不足”的空白,最大限度减少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回应了社会关切。自逐步建立和实施以来,信用修复机制在司法领域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了“惩戒与激励衔接、协同与共享联动”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格局,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还存在规范供给不足、修复标准不一、修复合力有限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践问题
一是关于信用修复机制的规定较为原则。目前,关于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后者明确了适用删除失信信息的具体情形,但对于信用修复的程序、举措、内容、范围、主体和救济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信用修复标准不一。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明确了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是移出和终止信息公示。此外,在企业破产领域,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破产和解期间的企业如何启动信用修复程序,尚无明确规定。
二是部分失信惩戒信息缺乏准确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实施时,存在部分案件已实质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并未向法院说明,造成错误列入名单的情况?;勾嬖诓糠职讣蛑葱邢低吃?,恢复执行完毕的案件未与首次执行案件进行关联,导致信用修复信息不准确。同时,各地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化程度不一,且执行系统各不相同,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的迁移过程中会产生数据差,造成部分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未纳入,部分应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主体未移出等情况。
三是信用修复的协同机制不够健全。实践中,失信信息会在不同平台发布,但不同信息平台的管理主体不同,不同平台信息管理存在不衔接、不对称的问题,多方联动的链条式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还不能进行实时有效共享。一方面,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更新不及时,给查询者造成误导,影响社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另一方面,联合惩戒单位对信用修复结果的认可度存在差异,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如失信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且法院已将其失信信息予以屏蔽,但基于金融机构授信的要求,依旧面临申请融资难等实际问题。此外,部分平台基于商业化运营,采用“收费—删除”的方式,催生了信用修复虚假宣传、诈骗等乱象。
二、完善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思路
一是完善有关信用修复制度规范。要总结提炼司法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具体做法,细化信用修复的程序、举措、内容、范围、主体和救济方式等,明确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在企业信用修复中的特殊规则,完善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规定。准确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避免不当惩戒,造成信用修复诉累。统筹处理好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信用修复的辩证关系,避免因信息公开影响信用修复的成效。规范适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程序,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现有名单库,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清理行动,系统梳理纳入失信情形,精准区分失信和失能,对于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及时撤销和更正。
二是建立健全分级分类信用修复体系。建议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信用修复意愿,开展分级分类的差异化信用修复治理,将失信行为根据社会危害性、诚信表现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并有针对性开展分级修复。对于轻微失信的,通过教育引导和简化程序,开展快速信用修复;对于一般失信的,通过信用承诺、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和执行担保等,分步开展信用修复;对于严重失信的,通过联合惩戒、拒执打击、长期公示、信用评估等,渐进式推进信用修复。通过信用修复分级分类治理,既能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又能激励被执行人主动修复信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创新信用修复正向激励机制。法院对于已履行义务或者主动纠正自身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要及时解除失信惩戒和缩短失信公示期限,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并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市场管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提升信用修复主体的社会信用评价。对诚信被执行人,通过依法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和依法减免执行费用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助推失信企业和个人重新融入社会、参与市场竞争。
四是构建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要积极推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扩大协同修复范围,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协调难问题。建立有关政府部门、法院、金融机构、信用惩戒部门等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主导、法院支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信用修复治理工作大格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导作用,依法监督和规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涉诉信息收集、存储、发布和使用等方面的业务工作,支持培育专业的市场信用修复机构,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信用修复服务。严厉打击整治信用修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用修复市场秩序。(赵龙 娄亚龙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